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2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23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王梵緒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訂於97年7月23日下午2時2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郭玫利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