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孫志鴻 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重傷害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96年3月26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6月26日及96年8月26日、96年10月26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26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俊寬
法官陳明呈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