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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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核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核字第9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前置協商申請書、債權人清冊、協商會議紀錄及通知自然人債權人之協商函過院參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