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6日所為之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第一行債務人之姓名「 王鵬淳 」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關於更生或清算程序亦有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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