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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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9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羅玲郁 律師
吳永茂 律師被告丁○○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炳彰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建誌 律師
王叡齡 律師被告己○○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被告壬○○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被告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蔡建賢 律師被告戊○○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義務辯護人 蔡錫欽 律師被告辛○○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 律師
陳正達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王朝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林建鼎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王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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