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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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二七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譚建中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鄭威莉法官王仁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