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返還金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威莉
法官王仁貴法官李行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吳瑞英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返還金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威莉
法官王仁貴法官李行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吳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