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四五號
上訴人乙○○
甲○○丙○○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法定代理人 黃龍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黃豐澤法官林麗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