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為訴之擴張,核其擴張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以下同)貳拾陸萬捌仟捌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肆佰肆拾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擴張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B書記官吳美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