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2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八號
原告中培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 林益輝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楊重華 訴訟代理人戊○○
丁○○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台財訴字第○九一一三五一八二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許金釵法官莊金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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