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六七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與乙○○、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柒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叁仟伍佰零貳元,上訴人僅繳納貳萬柒仟元外,其餘壹拾肆萬陸仟伍佰零貳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鄭純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官張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