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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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楊織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九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背信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坤地法官雷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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