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1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李靜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天宇企業社即 詹淑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9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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