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79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943號
原   告  盧姿吟
訴訟代理人  賴義凱
被   告  吳可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市○○路○○○巷○○弄○號6樓之
2,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
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
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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