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六年度板小字第一四六
五號返還借款事件歷次開庭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
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
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本院106年板小字第1465號言
詞辯論期間有提及「本人要被抓去關」但這不是事實,相對
人在大庭廣眾板橋簡易庭說好幾次嚴重毀謗聲請人名譽,故
聲請人提告相對人妨害名譽罪及誹謗罪,因此聲請人要提出
證據,是聲請人向鈞院聲請歷次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6年板小字第1465號返還借款之
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聲請人復已敘明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揭規定
,其聲請交付本院106年板小字第1465號返還借款事件之法
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
支付費用。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
遵守。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