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告 徐聰順
徐聰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光榮 間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1年度司促字第12212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8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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