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2號上訴人 吳錦坤
吳儀君吳儀盈 吳宜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彩霞林彩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貳仟零 陸拾肆元 (40,842+981,222
=1,022,064),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壹佰肆拾叁萬柒仟柒佰捌拾伍元,合計為貳佰肆拾伍萬玖仟捌佰肆拾玖元(1,022,064+1,437,785=2,459,84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捌仟零叁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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