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9號上訴人 蔡南進 住南投縣○里鎮○○路○段○○○巷○○弄○○號
蔡進福 蔡長平 陳清川 蔡愛 蔡桂 蔡春財 蔡中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 蔡碧雲 等二十一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七日本院一百年度訴字第六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陸萬捌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楊鑫忠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洪聖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