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91號
100年度訴字第7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國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99年度訴字第99
1號、100年度訴字第72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上訴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判決後,並於101年10月25日,經被告之同居人 杜芳富 即被告之母親自簽收等情,此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嗣上訴人雖於10
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書狀,本院乃於101年12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業於101年12月18日,經寄存送達於被告上開住居所之警局,亦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佐。是以,上開命補正之裁定所定期限業已於102年1月4日屆滿,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李麗珍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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