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沛玲 代理人 蔡宗恩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聲請人應繳交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補正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後,是否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若有,如何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得證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即何時毀諾,以及收入扣除協商金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相關證明文件;㈢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勿使用存摺)。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