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政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政德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歐政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且依證人 施均勝廖嘉祥 、易水得、 謝煥政 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卷證資料,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且其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依一般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人性,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且該羈押之原因,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替代,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至被告以其父親已達80歲高齡,希冀能給予其照顧父親之機會為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雖值同情,惟上揭事由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形不符,自難准予停止羈押。本件羈押之原因既仍存在,本院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依被告犯罪情節,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林依蓉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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