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9號抗告人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演堂 相對人諾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載鵬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審判長法官王恬如」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王佳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佳惠
法官林麗玉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