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8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陳美卿 相對人 李民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民隆為擔保債務,於民國87年10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87年10月22日至117年10月22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原債權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華銀行)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當事人雙方於88年10月間合意變更前開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最高限額3,000,000元,並增加如附表所示建物為擔保物,經辦竣登記。再嗣李民隆邀 李忠信 為連帶保證人,於88年11月3日向世華銀行借款2,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95年11月3日,並約定按月給付本金及利息,如有1期未給付利息,經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相對人自101年10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並經聲請人自同年11月18日起迭催履行仍未獲償,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84,15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另世華銀行於92年6月26日與國泰商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催告書、財政部函(以上均為影本)、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1年12月2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2年1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8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大村鄉│大田││1033-1│建│00│00│94.86│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8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71│彰化縣大村鄉大│彰化縣大村鄉大│3層鋼筋混凝土│1層,39.25;2層,54.35││全部│││││智路2段133號│田段1033-1地號│造住商用樓房│;3層,24.78;騎樓,16││││││││││.94;合計135.3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