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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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7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嫦娥選任辯護人洪玉崑律師
徐朝琴律師被告 李信輝 選任辯護人 凃嘉益 律師
何建宏 律師被告 蘇國課 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蔡弘琳 律師被告 李振輝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 律師
黃紹文 律師 徐美玉 律師被告 王文祥 選任辯護人 李宗貴 律師
郁旭華 律師被告 黃偉哲 選任辯護人 劉陽明 律師
葉建廷 律師 蔡世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朱中和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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