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家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家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一八八號
被上訴人乙○○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甲○○間因離婚事件,被上訴人提起反訴,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柒拾叁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吳美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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