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一)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七四七號
上訴人甲○○男二十即被告右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雷雯華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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