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12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魏秋雄
楊淳涵 被告TEAMPOWERLIMITED兼法定代理人 郭美麗 被告荃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迺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壹萬零捌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貳佰伍拾陸萬貳仟玖佰陸拾玖點叁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觀判決之主文第1項內容所載即明,是本院爰依原告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