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98號抗告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唐嘉御 間聲請更生事件,前經司法事務官核定相對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惟抗告人不服該裁定,向本院聲明異議,經本院以102年度事聲字第98號受理,已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惟抗告人仍不服本院之裁定,遵期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