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25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素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李素華(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胡嘉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62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萬6,720元(上訴人請求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並就該廢棄部分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50萬元及其法定利息)【計算式:150萬元+50萬5,920元(臺南市○區○○段○○○○○號土地申報價額)+36萬800元(臺南市○區○○段○○○○號建物申報價額)=236萬6,72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萬6,694元。因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