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58號原告 鍾光華 被告 楊長容
楊淑霞 楊長坤 (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被告楊長坤(起訴前已歿)、楊長容及楊淑霞,請求渠等清償借款。查被告楊長容及楊淑霞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中和區、新北市板橋區,被告楊長坤死亡時戶籍地在新北市中和區, 有渠 等個人戶籍資料及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均非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本件訴訟至上開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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