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42號原告 賴秀娥
林晶瑩 林晶儀 林怡君 林千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 律師被告 彭貫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設於桃園市○○區○○路○○○巷○弄○號9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再者,原告主張本件為「動產」之分割訴訟,該等訴訟自無同法第10條專屬管轄之適用;況原告遽稱本件「履行地」為本院轄區,惟未見其舉證以實其說。是依前揭說明,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有違誤自明。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范國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