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22號原告 黃啟鳳
李清郎 被告 陳建豐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審簡字第87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周泰德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