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志賢 即開農實業
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5,613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