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8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聖閔
上列聲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
1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
年9月26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提
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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