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41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相對人 徐英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徐英銓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⑴98年6月9日⑵102年4月11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⑴⑵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⑴1,980,000元⑵9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含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貼現、買入光票、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128年6月7日⑵132年4月9日。
(七)清償日期:⑴⑵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⑴⑵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遲延利息(率):⑴⑵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違約金:⑴⑵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依墊付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⑵1、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強制執行之費用。3、參與分配之費用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6、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及自墊付日止起至清償日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或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徐英銓,1分之1。嗣相對人徐英銓於⑴98年6月11日⑵102年4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650,000元及1,000,000元,約定有期限、還本繳息方式及違約金之計算,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3年9月11日起即未按期履行,迭經聲請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234,299元及利息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2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2件、其他特約事項2件、不動產擔保契約書2件(以上均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東新││8│建│6272.43│100000分之││││││││││185│└─┴───┴────┴───┴───┴──────┴─┴─────┴──────┘┌─┬──┬───────┬────────┬────────────┬────┐│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臺中市北屯區東│鋼筋混凝土14層樓│第5層:55.67│陽台:8.55│全部││││新段8地號│房││雨遮:0.61││││2626├───────┤│││││││臺中市北屯區瀋││││││││陽路二段175號5││││││││樓之16│││││├─┴──┴───────┴────────┴──────┴─────┴────┤│共有部分:東新段2912建號20,614.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