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智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智簡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郁錡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3年度偵字第26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郁錡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郁錡明知如附件一、二所示之「CHANEL」、「HelloKitt
y」商標圖樣,分別係經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香奈兒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三麗鷗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指定使用於衣服、褲子等商品之註冊商標,現均仍於商標權期間內,亦明知其於民國103年5、6月間陸續向臺中市○○路之服飾批發商分別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0餘元、70元之價格所購得如附件一、二所示商標圖樣之衣服、褲子,係未得上述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或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商標商品,竟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103年7月初某日起至103年7月11日10時5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接續在臺中市○區○○街○○號前騎樓處,擺攤陳列仿冒如附件一、二所示商標圖樣之衣服、褲子,分別以每件500餘元、100元之價格,供不特定人選購,共計賣出約1、2件。 嗣為警 於
103年7月11日10時50分許,在上址查獲,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郁錡於警詢、偵訊時坦承擺攤販賣上述商品之事實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 王惠如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香奈兒公司提出之刑事告訴狀、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證明書、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各1份;三麗鷗公司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委任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
1份;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採證照片7張。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黃郁錡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雖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承其擺攤販賣上述仿冒商標商品,一共售出約1、2件等語,自應成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因二者之基礎犯罪事實同一,且屬同一法條之罪名,故逕論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無庸變更檢察官所引法條,附此敘明。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103年7月初某日起至103年7月11日10時5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上址擺攤持續陳列、販賣上揭仿冒商標商品,乃基於單一之行為決意,在密接之時間,相同之地點而為,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被告同時陳列、販賣仿冒如附件一、二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侵害數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為圖己利,非法擺攤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破壞市場公平競爭及我國致力於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良好,且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考量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商標種類2種、期間約數日、擺攤販賣之規模、已售出之數量約1、2件及查獲之數量共46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
罪所陳列、販賣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1│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衣服2件│├──┼───────────────────┤│2│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衣服24件│├──┼───────────────────┤│3│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褲子2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