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東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東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潘東榮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國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判2次)│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27日(2次)│102年5月20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7799號│第2072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613號│102年度易字第3134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8日│102年12月1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613號│102年度易字第3134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11月11日│103年1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144號(本件應執│第1897號│││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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