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小字第138號
原 告 許世忠
原 告 許哲榮
原 告 許思迎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麗敏
兼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許桂華
人
被 告 瓏德 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雲
訴訟代理人 沈新發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定103年9月2日上午10時履勘現場,被告導往系爭房屋現場並準
備證人旅費,原告現場等候。並通知證人 王耀揮 、 邱智裕 。
理由
一、按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
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事涉侵權範圍,且需證人局兩造會同勘驗現場,依上
開規定,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爰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
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