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4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建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龔建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