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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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811號
原 告 傑斯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昱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 楊秀春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楊秀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