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91號
原   告  陳億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
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均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狀漏未記載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是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
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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