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744號
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汪秀美 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7,3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
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500元未繳,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