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8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寶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度北簡字第2808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33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