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2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明照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蕭仲志
張富雅 即 張美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3年6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年
7月1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