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0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彤恩台北市私立崇喜老人養護所及崔
麟祥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
訟標的金額,其中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360,323元、反訴部分
核定為新臺幣848,000元,合計為新臺幣1,208,32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4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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