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抗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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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抗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三五七號
抗告人即受判決人甲○○右抗告人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原審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賭博案件對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九九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違背規定(參照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九六號、五十年度台抗字第七六號裁定)。
二、原審對聲請人之聲請予以裁定駁回,尚無不合,聲請人提起抗告指摘原審法院駁回其聲請係屬不當云云,並無可採,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江國華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廖嫣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