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48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耕一
訴訟代理人  唐曉雯
       季佩芃 律師
複 代理人  鍾奇維
被   告  陳錫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
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等規定自
明。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08年7月12日前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有言詞
辯論筆錄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石坤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