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9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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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922號
原   告  楊幃茹
被   告  劉姿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告於民國107年12月8日借款6,000元予被告,
原告於同日將上開款項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兩造約定以物
品作為償還,詎料,到108年3月12日被告仍未將約定物品
交付,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避不見面等情,業據原告提出
存摺明細、存證信函、兩造對話訊息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6至7頁,第23至32頁),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
原告上開主張,堪信屬實;又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8年4月
29日送達被告住所,由同居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而原告請求自105年5月30日起
算遲延利息5%,核與民法第478條規定相符,自屬有據。
從而,原告依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之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季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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