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苗簡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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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簡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一九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折合銀元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伍佰元,折合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