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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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二號
原告中央信託局法定代理人 黃榮顯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被告美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宜強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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